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深大通股票索赔案最后倒计时!时任年报审计机构或担责,投资者抓紧起诉。(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7月6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大通)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号)。
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2、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深大通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8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汇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中汇所对深大通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中汇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中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中汇所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中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不当;三、中汇所的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四、中汇所的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五、中汇所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我会决定:对中汇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汇所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与深大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大通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6日,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深大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4月15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买入深大通股票,且在2021年9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大通退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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